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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
    

汉中市201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教规范〔20167号)和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下半年陕西省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的通知》(陕试成招〔20168号)精神,汉中市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在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汉中市考试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现将面试报名及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汉的社会考生以及驻汉全日制普通高校三年级及以上在读学生(五年制高职应为四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下同)和在读研究生。

    (二)符合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条件,所学专业应与申请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其中,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已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考试,各科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二、报名与缴费

    面试报名流程为: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和信息确认→网上缴费。符合条件的考生须按照面试报名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程序,逾期不再办理。

    (一)网上报名

      时间:1216800191800

     符合条件的考生于上述规定时间内登录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选择报考面试类别、考区,填报基本信息,并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

    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汉的社会考生按照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地选择考区,驻汉普通高校在校生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按照学校所在地选择考区。

    (二)现场资格审查和信息确认

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按照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所在的考区到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 信息确认点进行资格审核和信息确认。

    信息确认点:汉中市中学教师培训中心

    信息确认点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670号(汉中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院内)

    信息确认时间:20161217日—1220

    联系电话:0916-2522625

    现场资格审核时,考生需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社会考生需携带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人事档案关系在汉的社会考生需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驻汉普通高等院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复印件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1份;

    5.笔试成绩合格证明1份。

    (三)网上缴费

     时间:1216800222400

    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完成网上缴费,方为报名成功。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放弃面试。

    面试费继续执行2015年每人240元标准。

   (四)准考证打印

考生于201712日至8日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提示的时间、地点,持《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面试。

     三、面试日期201717-8日。

     四、面试科目及大纲

    面试科目执行教育部幼儿园、小学、初中及高中面试大纲(考生可登陆www.ntce.cn查询),中职文化课类别面试大纲目前参照高中类别执行。

    五、面试方法

    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面试测评系统,考生经过候考、抽题、备课、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等环节完成面试,原则上备课时间20分钟,面试时间20分钟。

     六、注意事项

    (一)2017221日,考生可登陆www.ntce.cn进行面试结果查询。

    (二)笔试和面试合格的考生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自行打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笔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三)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考生请及时关注汉中市教育局网站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七、违规处理

     对在教师资格面试中违规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及相关规定处理。

 

 

                                                     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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